爱游戏ayx官网平台五、证据 的审核认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 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 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 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 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 的理由 和结果。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 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 的证明,以及对 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 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 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 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 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 的可能性较大 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 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 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 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 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 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 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 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 的证据反悔 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根据: (一)当事人 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 的与其 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 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 的证人陈述 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 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 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 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 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 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 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 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 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 的证明力。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 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 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 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 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 于电子数据 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 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 的计算机系统 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 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 的计算机系统 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 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 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 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 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 的计算机系统 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 的防止出错 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 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 的往来活动中形成 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 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 和可靠性 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 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 的相反证据 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 的 于己不利 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 和保存电子数据 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 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 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 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 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 的。 电子数据 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 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 的内容不利 于控制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 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 和专业技能等 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 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 的证据,是否采纳 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