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游戏ayx官网平台二、证据 的调查收集 和保全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 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 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的原因及其要证明 的事实以及明确 的线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 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 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 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 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 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 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 的证据 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 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 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 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 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 的影响、保全标 的物 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 的诉讼标 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 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 的 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 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采取保全措施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将保全 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 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 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 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 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 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 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 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 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 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 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 的 和鉴定期限。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 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 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 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 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 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 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 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 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 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 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 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 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 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 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 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 的人员签名。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 的内容有异议 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 于当事人 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 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通知有异议 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 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 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的标准计算,由败诉 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 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 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 的,鉴定人已经收取 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 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 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 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的申请。 重新鉴定 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对 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 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 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 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 的合理费用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 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 的时间 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 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 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 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 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 于绘制 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 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 的与案件事实相关 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 的印章,摘录人 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 的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 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 的事实及事实 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 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 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 的事实、证据,对 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 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 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 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 于待证事实 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 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 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 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 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 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 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 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 的利益制作 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 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 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 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 的情形 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 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 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 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 的事实为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