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鼎业律师事务所官网!
已被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6-06-06 来源:未知
本案例是解决境外可赚债投资未能实现上市之目 的,投资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可赚债本息并达成最终还款协议 的成功范例。
投资人委托我所解决与借款人 的可转债贷款投资协议纠纷。投资人SHENZHEN DAHUA INVESTMENT CO., LTD.,PHILLIP VENTURES ENTERPRISE FUND 2 LTD. 、TI INVESTMENT HOLDINGS PTE.LTD. 与借款人Sinofair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签署可转债本金总计1400万新加坡元 的投资协议。借款人 的股东二人分别将其持有 的借款人50% 的股权质押给投资人。由 于未能实现可转债投资协议约定 的借款人在证劵交易所上市 的计划,投资人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偿还可转债贷款本息。
本所律师通过研读协议,提出由投资人与借款人签署《可转债贷款清偿及担保协议书》 和《连带责任保证协议》,可转债贷款 的实际使用人 和受益人中国境内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的工作思路 和解决办法。通过签署上述协议,可以达到如下目标:
1、通过签署上述协议,可以改变可转债贷款约定 的管辖不利局面,改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旦诉讼,可以在中国仲裁;
2、借款人通过股权 和资本构建 的集团公司 的财产 和经营主要在中国境内,由中国境内 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能更好保护投资人 的利益;
3、通过签署上述协议,能够促使借款人 和保证人尽快还款,避免因可转债贷款协议在境外签署,一旦不能在中国境内达成协议而陷入长期诉讼 的不利局面。
我所律师代表投资人通过艰苦 的谈判,成功 的与借款人及保证人签署了《可转债贷款清偿及担保协议书》 和《连带责任保证协议》,切实维护了当事人 的利益。
鼎业咨讯
咨询索引